如題...

下午接到一通問卷調查查詢的電話

對方很正經專業的詢問一些相關問題

"你好,我這裡是xxxx著作權...智慧財產權..什麼的相關機構"(我也記不太得了= =)

"跟你簡單的做一下調查"

"請問店內有播放音樂嗎?"

"請問店裡員工人數有幾人?"

"店裡是以中餐.西餐或是複合式為主?"

"店內坪數大約多大?50坪以內?50~100坪?100坪以上?"

"請問音樂對於消費者而言是否有影響性?"

"店內播放的音樂是以什麼性質為主?國語?台語?西洋或是鋼琴輕音樂?"

"音樂來源呢?是廣播?網路?或是CD?"

"播放器是手提音響,擴音器,或是...其它等等?"

"請問所播放的音樂是否有經過唱片公司或是代理授權公司所授權?"

"如果以後公開播放音樂需向授權公司繳交相關費用,你覺得合理嗎?

.........等等相關問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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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啊...雖然以前就知道在公開營業場所不能播放流行音樂,

沒想到...所有的音樂好像都不行

後來到網路上去查詢似乎真的很多人都有這樣疑問

知識+中也找到了相關的答案

""在餐廳播放音樂,應屬「公開演出」,
在著作權法裡的定義是『指以演技、舞蹈、歌唱、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。
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,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,亦屬之。』。

配合第26條『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、音樂或戲劇、舞蹈著作之權利。』

以上很長一串,講簡單一點,只要在「公眾場合」中出現音樂,就得向該音樂的作者申請演出的授權。
所以不論國語、台語、外語等各種音樂,只要是音樂,就是有人創作,就是要向該作者申請授權!
罰責部份,目前的訴訟,都會在蒐證後,直接引用第92條提出告訴,但大部份法官仍會希望庭外和解,
並不會真的動用94年常業犯。

所以實際上並不會真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除非那個人真的是故意到了極點,連法官都看不下去,才會真的判下去…

另外你若要公開演出音樂,建議只要播放古典音樂(最好確定作者死了70年以上),
這樣就可以合法播送音樂著作了,不過這只是不支付音樂著作的授權費,
但錄音著作還是要的…所以只要在公開場合使用音樂,還是配合國內法規吧…""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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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"公開播放的行為,故需要申請授權

而因播放的歌曲可能分別由不同唱片公司發行,

且每一唱片公司可能有授權給某一代理授權公司做些業務。

所以你可以向唱片公司申請公播權,或向國內之授權之組織

如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.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.九太音樂網等取得合法授權""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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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"依據最大的MUST所送審通過的費率有關者如下,非營利機構使用音樂時,

依據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的規定,還會再有優惠,大約是1/2左右。

工廠、辦公大樓
(前50坪).................每坪每年以20元計算;
加(第51坪至第100坪).......每坪每年以15元計算;
加(第101坪以後)...........每坪每年以10元計算。

活動中心(指提供各種活動場地供外界舉辦活動之場所,如青年活動中心等)
(前100坪)...............每坪每年以60元計算;
加(第101坪至第200坪).....每坪每年以55元計算;
加(第201坪至第300坪).....每坪每年以50元計算;
加(第301坪至第400坪).....每坪每年以45元計算;
加(第401坪以後)..........每坪每年以40元計算。""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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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網路查了很多相關問題,發現電話裡的那位小姐問的都是重點,

只是...好像很多店家很少會察覺到這個問題,

總之~推廣知識總比罰款來的重要一些!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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